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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租赁服务目录设置(政府采购租赁服务目录设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4-09-02 点击:12

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什么意思

1、政府采购目录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纳入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

2、法律分析: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进行采购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限额来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该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在财政资金采购时的重要规范,它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物资时的购买限额。这个限额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制定和公布。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区别和联系

1、“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102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二者服务范围不同。

2、服务内容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购买主体不同。

3、法律分析:二者主体不同。二者服务范围不同。(1)“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2)“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两部分。

4、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区别: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绩效管理。【法律分析】政府采购服务: 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

5、购买主体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办公用房租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吗

办公用房租赁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财政部2013年10月29日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C 服务 C12 房地产服务 C1202 房屋租赁服务 指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房屋租赁服务。

办公用房租赁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办公用房租赁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但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政府采购工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⑥租赁,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仓库、设备和机械的租赁以及其他租赁;⑦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包括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⑧会议,包括大型会议、一般会议;⑨培训,包括国内培训、国外培训;⑩物业管理;其他服务。

按 政府采购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租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租赁服务就包含有 办公用房租赁、宿舍用房租赁、因特网ESP接入、通讯线路租赁、网络设备租赁或托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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